肺結核的治療強調(diào)早期、規(guī)律、全程、適量、聯(lián)合的原則。抗結核藥物服用時間應與其結核病的類型、治療反應、結核菌是否為耐藥菌、是否為復治的肺結核等綜合因素來決定的。
對于初治肺結核通常以6個月的短程治療為主,即2個月的強化期和4個月的鞏固期,半年后復查肺部CT根據(jù)情況可以停藥。
但對于復治的肺結核多需要3個月以上的強化期,5個月的鞏固期以8個月以上的治療療程為主,而對于耐多藥的肺結核抗癆時間則需要更長,通常需要至少3個月的強化期,鞏固期也至少要18個月,總療程為21月以上。故肺結核的抗結核藥物時間應根據(jù)上述情況及其治療反應個體化來決定。